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东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长陵**二路线杆处时,与王某甲(男,57岁,北京市人)由北向南驾驶的“长安”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京QM****)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5mg/l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检讨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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