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3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白剑线横街镇台州银行路段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人口常住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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