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由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豫HM****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木栾大道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李 静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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