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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孙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15时1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启东市寅阳镇兴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华家园商贸1号大角鹿”门市东侧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杨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跌地受伤。群众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对孙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带至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3mg/100ml血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身损害已赔偿,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对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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