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2时被告人孙某甲在桃城区**饭店喝酒,酒后打车回家。21时许孙某甲打车到饭店处将车开走,随后驾驶号牌为京MH****的灰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经过人民路前进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2019年5月20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1132号检验报告),确认孙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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