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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衡水**公司职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

2019年5月19日12时被告人孙某甲在桃城区**饭店喝酒,酒后打车回家。21时许孙某甲打车到饭店处将车开走,随后驾驶号牌为京MH****的灰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回家,途中经过人民路前进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2019年5月20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1132号检验报告),确认孙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5月20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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