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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0时30分,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孙某乙)沿白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常路平乐镇牡丹园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6月4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7mg/100ml。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身份证、到案经过、车辆合格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八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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