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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特钢集团员工,户籍地系潍坊市坊子区坊**街道**村**号,住潍坊市坊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持B2驾驶证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坊子双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国路东侧处时,与刘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孙某甲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认定,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美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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