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燃油二轮助力车从罗源县凤山镇妈祖街方向往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检查, 现场酒精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孙某甲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血。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酒精吹气检查后弃车逃跑,后被民警追上当场抓获,并于2020年9月18日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呼气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属性查验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54号)、罗源县公安局 罗公(起步)现检字[2020]第0081号 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有弃车逃跑行为,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晓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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