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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在家中与朋友崔某甲等人吃饭,期间孙某甲饮用约四两左右四十多度的白酒、一瓶啤酒。当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驾驶鲁M07***号小型轿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韩店镇城管路段时,鲁M07***号小型轿车前部与头南尾北停在路边的李某甲驾驶临西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冀EE2***(冀E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列车后部偏左侧发生接触碰撞,致车辆损坏,孙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孙某甲被送往医院,侦查人员到邹平市中医院对孙某甲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冀EE2***(冀E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汽车列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设置情况不符合国家现有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自动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

2021年1月17日,被害人临西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孙某甲电子档案、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甲、崔某甲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事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群

检察官助理:朱  翠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18100****)。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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