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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1〕9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同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合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结果为232.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孙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239.24471毫克/100毫升。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5月30日在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位照片、网上被告人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一照片、酒精检测结果;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兰兰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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