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小型轿车在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禧源路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