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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镇**社区**巷**号,住无锡市滨湖区金色江南*期**花园**号**室,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6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阻碍交警执行职务,于2019年11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晚,在本市滨湖区公益路风雷烧烤店用餐饮酒,后于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驾驶牌号为苏B*****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从该烧烤店出发,沿本市滨湖区梁清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花园小区门口倒车时,发生其所驾车辆左后侧碰撞由徐某某驶停在该处的牌号为苏B*****的出租车左后则,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前去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孙某甲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32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收集的居民身份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金色江南**期**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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