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老某某”,又名孙某乙、孙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因赌博于1997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900元;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小型轿车沿瓜渔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华星村地方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人车合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业务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酒精检测单;
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6714****;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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