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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寨外***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粤D1M****小轿车途经潮南区**街道**路**路段时,车辆碰撞到路面隔离栏并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粤VU****小货车,造成粤VU****小货车驾驶员黄某甲受伤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报警,被告人孙某甲在现场被民警带走接受审查。

经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伤势为轻微伤。

案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审讯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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