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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襄阳市东津世纪城**区**栋**室。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6日被襄州区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其岳母杨**家吃饭期间,喝了四瓶多啤酒。饭后由其妻子王某某驾车,孙某甲抱着小孩坐在后排,途中因小孩哭闹,王某某让孙某甲驾车,自己来哄小孩,孙某甲驾车行至东津新区唐白河大桥南辅道时,被东津警务平台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21 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襄阳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抽血备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查获视频资料;3.证人王某某、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湖北省襄阳市东津世纪城*区**栋**室,联系电话1347631****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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