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中共党员,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浙E8****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水口乡长达线9KM+300M路段处发生单方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处警时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孙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7mg/l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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