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2********,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8时,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在黑河市爱辉区御景湾小区11号楼楼下,后与他人发生争执,遂驾驶黑N****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离开该小区,当驶离该小区后,孙某乙打电话告知孙某甲他人已报警,孙某甲遂驾车返回御景湾小区11号楼楼下,等待警察到来。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孙某甲驾驶黑N****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孙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材料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1张、查获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鑫淼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