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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受贿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系潍坊高新区**村原*****兼村**,潍坊高新区人,现住址潍坊高新区**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监察委高新区工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某甲在担任潍坊高新区**村*****期间,利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从事户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该村村民在办理分户、落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6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下半年,孙某甲分三次收受原该村村民段某甲现金3000元,为段某甲一家3口户口迁回本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户籍落户。

2.孙某甲主动交代,其收受该村村民孙某乙现金5000元,于2012年10月为孙某乙女婿及外孙女户口迁入本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户籍落户。

3.2015年夏天,孙某甲向该村村民孙某丙索取现金2万元,为孙某丙妹夫张某某户口迁入本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户籍落户。

4.2017年下半年,孙某甲收受该村村民段某乙2000元,为段某乙办理户口分户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户籍分户。

5.2017年春天至2018年7月,孙某甲先后四次向原该村村民孙某丁妻子庄某某索取钱款3.6万元,为孙某丁一家三口户口迁回本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户籍落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经过、主体证明材料及任职文件、办理户籍业务情况说明、潍坊市**区****室出具的证明、*****户籍复印件、高新区*****财务收据等;2、证人段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区**村*****,利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从事户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崇胜

2019年12月31日

附项: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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