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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26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江苏省东海县******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6年6月25日被京沪高速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孙某甲捡到孙某乙证号为3207221975********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将驾驶证上孙某乙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后遇交警执法处罚时使用该驾驶证近40次,其中自2015年11月1日后使用该驾驶证近30次。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刑2至5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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