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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2015年12月2日因强奸罪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7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至1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常某甲 (四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先后三次利用低价吸引购车人员的注意,虚构代办车牌、交强险、车船税、购置税等承诺,以郑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惠济区**小区**号楼**室与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侯某某签订购车服务合同,后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索要违约金、服务费,共计8058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甲被骗54300元,被害人张某甲6280元,被害人侯某某20000元)。案发后,三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185号判决书及河南省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同案犯判决书、辨认笔录,由被害人、证人提供的转账凭证,购车服务合同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崔某某、孙某戊、王某乙、张某乙、武某某、杨某某、邵某某、劳某某、董某某、常某乙、李某某、丁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杜某某、张莫甲、侯某某陈述;4、同案犯孙某丁、常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己供述;5.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孙某乙、孙某丙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孙某甲在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刑罚之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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