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街**社区)。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又于2020年5月15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在辽宁省盘锦市使用虚拟身份(“孙某乙”、“孙某丙”等)添加水产微信群中的水产老板,先后通过微信从赵某甲、丁某某等11名被害人处订购水产品,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支付小额或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收购被害人水产品后,虚构货未卖出等事由拒绝付款并将被害人电话、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和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40,0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丙”)联系被害人赵某甲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37,695元的龙虾。
2.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乙”)联系被害人丁某某订购螃蟹,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135,165元的螃蟹。
3.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乙”)联系被害人吉某某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6,200元的龙虾。
4.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乙”)联系被害人赵某乙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25,800元的龙虾。
5.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乙”)联系被害人徐某某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17,945元的龙虾。
6.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刘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86,450元的龙虾。
7.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刘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订购龙虾,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41,794元的龙虾。
8.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丙”)联系被害人王某某订购螃蟹,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56,225元的螃蟹。
9.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刘某某”)联系被害人于某某订购螃蟹,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200,818元的螃蟹。
10.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丙”)联系被害人沈某某订购螃蟹,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111,317元的螃蟹和苏烟(硬金砂)香烟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13,117元。
11.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自称“孙某丁”)联系被害人许某某订购螃蟹,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价值人民币18,850元的螃蟹。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退还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孙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货运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孙某戊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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