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08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电瓶车至昆山市震川西路中山支路口与他人电瓶车相撞并殴打对方驾驶人,对方驾驶人报警后,城中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孙某甲带至所内处置,因孙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吴某某带孙某甲去医院抽血,在抽血完毕后,交警吴某某、辅警孙某乙将被告人孙某甲带至城中派出所留置室走廊内时,被告人孙某甲拳打辅警孙某乙右侧头部,后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警官证、辅警证等;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修培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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