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8时许,在献县**乡**村防疫检查点,被告人孙某甲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检查,冲闯检查点,并将疫情防控人员孙某乙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信、张村乡抗击新冠肺炎行使防控职权委托书等;
2证人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暴力阻碍受委托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疫情防控人员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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