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4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接报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幼儿园对面***房有人醉酒后大吵大闹、砸东西。民警饶某某带领两名辅助人员刘某某、崔某某迅速出警并到达现场。民警对在场人员进行信息采集时,被告人孙某甲醉酒状态下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法并辱骂推搡民警。民警依法对孙某甲约束时,犯罪嫌疑人孙某乙(已起诉)为阻止民警执法,上前咬了民警饶某某的右胳膊一口,孙某甲趁机殴打两名辅助人员阻碍执法。经鉴定,饶某某、刘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崔某某未见损伤。2019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刘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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