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2年11月1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原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赌博于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孙某甲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孙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害人庞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甲,听取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9时许,在疫情管控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接群众举报在沙河镇赤金村董某某家有十几人聚众赌博。随即民警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辅警庞某某前往董某某家中对该起疫情管控期间十几人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民警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辅警庞某某在对孙某甲等人的赌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孙某甲拒绝服从民警的指令,将辅警庞某某的口罩拽落后进行撕扯,并用打火机将撕坏的口罩点燃,对民警的执法权威进行挑衅。后孙某甲欲离开房间,被民警张某某、李某某拦住,在此过程中发生推搡,民警张某某、李某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张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2.证人王某某、卢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朱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512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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