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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4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富裕县曙光KTV跳舞过程中,因一男子骚扰孙某丙,孙某乙上前阻止后,和与该男子同行人员发生厮打,并遭到多人围殴,曙光KTV老板胡某某制止无效后,让服务生下楼找到当时在曙光市场附近巡逻的富裕县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协警王某某、魏某某、孙某丁口头报警称有人在曙光KTV打架,接到报警后,张某某、王博等4位民警到达现场处理警情,在民警张某某询问孙某丙时,被告人孙某甲从孙某丙身后快步走到张某某面前,用右手向张某某左侧面部打一嘴巴,随后被民警制服。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2月14日被新华路派出所民警在富裕县曙光KTV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

2.证人魏某某、孙某乙、王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采用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暴力袭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对其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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