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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歇马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邀约吸毒人员孙某乙一起吸食毒品,随后开车至孙某乙家中接孙某乙,二人先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污水处理厂附近,向贩毒人员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后一起来到北碚区**村**号**号房屋里面。次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和孙某乙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上述毒品冰毒和麻古吸食完之后各自回家。

2019年12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北碚区污水处理厂附近向贩毒人员曹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以后,邀约吸毒人员孙某乙一起来到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方式吸食完所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之后各自回家。

2019年12月22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北碚区污水处理厂附近向贩毒人员曹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以后,邀约吸毒人员孙某乙一起来到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方式吸食完所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之后各自回家。

2019年12月24日,民警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对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尿液进行吸毒定性检测,其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北碚区**村**号**号房屋系西南大学教职工孙某丙(即被告人孙某甲的爷爷)于2015年购买,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现无人居住,暂由被告人孙某甲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提供场所,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七十九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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