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胖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道**镇**道村**,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豪苑**栋**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湛江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执行逮捕。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9日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介绍卖淫罪
1.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认识了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女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上述女子与孙某甲商定由孙某甲为她们介绍嫖客进行卖淫活动,孙某甲按照交易价格获取相应提成,“快餐服务”交易价格350元提成150元、“半套服务”交易价格550元提成250元、“全套服务”交易价格850元提成300元。孙某甲多次为上述卖淫女介绍嫖客,其间从中获利24050元。
2. 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双方商定由刘某某为孙某甲介绍嫖客,孙某甲则介绍卖淫女促成卖淫活动,孙某甲介绍的卖淫女为嫖客进行“一条龙套餐”价格为1100元至1200元,卖淫女一般转账400至500元给孙某甲,孙某甲从中提成100至200元,提成300元给刘某某,开价高出底价部分也为刘某某的提成。2019年6月至8月,刘某某介绍了5名嫖客给孙某甲,孙某甲转账提成2200元给刘某某,孙某甲获利500多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06月06日0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朋友田某某等人在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18号高佬靓汤店(下简称为靓汤店,经营者为伍某某)内喝酒,当天0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因田某某抢先买单问题将店内碟子、杯子等物品摔在地上,被害人翟某某(靓汤店的员工)上前阻拦后双方发生纠纷,孙某甲使用拳头对翟某某进行殴打,后孙某甲、田某某追着翟某某到门前人行道上对其殴打。突然坐在外围吃饭的几名陌生男子拿着圆形板凳对孙某甲、田某某进行殴打,田某某被殴打致头部流血,孙某甲见田某某被殴打后走进执香牛杂店拿出两把菜刀,其手持两把菜刀寻找殴打田某某的人但没有找到遂返回靓汤店对店内的熟食架、冰柜等物品进行打砸。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416元。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孙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靓汤店的经营者伍某某人民币60000元,赔偿翟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伍某某、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确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被毁坏物品事实情况表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汤某某、陈某某 伍某某、孙某乙、黄某、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翟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
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9.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介绍他人卖淫,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志成
检察官助理:欧阳嘉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