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4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固镇县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前,固镇县**镇**村将户口已迁回**县且在**已分得土地的赵某甲、赵某乙兄弟原在**村所分30余亩土地收回,作为机动地分给部分村民耕种,其中12.9亩土地发包给司某某、孙某乙等5户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2004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的哥哥孙某丙(已死亡)以土地系其同母异父兄长所有为由,将被村里收回的原赵氏兄弟的土地全部强行耕回,由孙某丙和被告人孙某甲两人耕种,经**镇和**村索要拒不退还。后司某某、孙某乙等五户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丙,要求两人停止侵权行为,归还五户承包地12.9亩。2005年11月3日,经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孙某丙、孙某甲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司某某、孙某乙等5人共计12.9亩土地退还并赔偿收益损失。后赵某甲、赵某乙兄弟不服固镇县人民政府承包土地经营权行政确认,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固镇县人民政府为司某某、孙某乙等人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后孙某丙和孙某甲将12.9亩机动地退还司某某等5 人,但被告人孙某甲仍占用村集体土地11.21亩耕种至今。2020年6月16日,王庄镇政府联合**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告知孙某甲6月底退还所占村集体土地,孙某甲拒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丁、孙某戊、石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案发及抓获经过、**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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