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1********,汉族,不识字,个体户,住寿县**镇**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向被害人顾某某索要债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孙某甲将顾某某带至寿县九龙乡兴隆村附近一鱼塘边,殴打顾某某并用匕首捅伤顾某某后背。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甲向顾某某索要债务,并将顾某某带至寿县寿春镇北街供电局对面的浴池内的房间内,殴打顾某某后将顾某某身上一部苹果4s手机及几百元钱拿走。
2012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向孙某丙索要债务过程中对孙某丙进行殴打。
2007年8月份一天,孙某乙、张某某到寿县寻找租出的本田牌轿车,后在寿县老县医院内找到车后欲将车开走时,遭到被告人孙某甲等人阻拦并被孙某甲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孙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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