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日,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等人开车经过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桥梁时,因路面被一货车占车道,与对面曹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的车辆因会车发生言语纠纷,孙某乙、孙某丙与曹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甲电话通知家族人员过来帮忙,孙某丁、孙某戊等人手持棍棒、菜刀、砖头等赶到现场追赶孙某乙与孙某丙,追到孙某乙后对其进行殴打,孙某乙、孙某丙跳入水沟中,上岸后二人又被殴打,期间孙某丙在坝子上被孙某丁等人追到并被殴打、逼迫下跪。后孙某乙与孙某丙被孙某丁等人强行开车带至曹集**茶馆内,在茶馆内,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戊、孙某丁、曹某某、孙某己等人均在场,孙某丁等人对孙某乙、孙某丙进行殴打,逼迫孙某乙下跪向曹某某、孙某己认错,后孙某丙、孙某乙家人赶到茶馆,孙某乙四姨徐某某将孙某乙、孙某丙拉上车准备送医院治疗,上车过程中,孙某丁等人又对孙某乙、孙某丙进行殴打。事后,孙某己出面要求孙某乙的大伯孙某庚签下调解协议,孙某庚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被迫签字。案发后,曹某某、孙某甲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人民币20000元,孙某乙、孙某丙对孙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中医院住院病历、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孙某乙、孙某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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