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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1********,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1 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店门口,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某下颌骨骨折。后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某、孙某乙、郭某某、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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