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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小区捕前住该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3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伙与赵某某(已判决)、孙某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寻衅滋事,在任丘市燕山南道温莎KTV以结账纠纷为由借故生非,持酒瓶等物品随意殴打KTV经理、服务生等人并打砸大厅内电脑、酒水等物品,致该KTV经理王某某、服务生姜某某受伤,KTV内苹果电脑等物品损坏。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姜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鉴定被砸毁苹果电脑等物品价值2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迟某某、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已判决的同案人赵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  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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