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址**镇**街**号,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蔡某甲之子蔡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将位于**镇**街的一层二间78平米的房屋以8万元卖给蔡某乙。2009年孙某甲以所卖房屋价格过低为由找蔡某甲扯皮纠缠,双方于2009年6月10日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将房屋价格确定为12.8万元,蔡某甲另外补偿了4.8万元给孙某甲。2009蔡某甲在该台基上新做了二间平房开“**超市”,与其原有的相邻房屋一起办理了土地证,2014年2月25日将该78平米的房屋办理了房权证。
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和其妻吴某某、儿子孙某乙到**超市门口闹事,后经村干部协调,被害人蔡某甲被迫给付孙某乙3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6年12月始,被告人孙某甲与其妻吴某某每隔几天就在“**超市”门口闹事滋扰,声称该超市的台基是其祖业。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夫妇抱着被子行李、生活用品强行进入蔡某甲“**超市”内居住,期间**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处置、村镇干部多次做工作都不理睬,反而态度强硬。被告人孙某甲任意占用他人房屋非法入住长达两年多,至今仍不离开,被害人蔡某甲夫妇被迫两年多离家不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2.证人刘某某、孙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相关现场照片;5.房屋买卖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房权证,契约、调解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任意占用他人房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监利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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