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533,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书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洮北区**南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1月3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长春市公安局西三条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长春市公安局西三条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
辩护人:白继业,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在2012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白城市**书店、吉林省**书店总店、吉林省吉林***出版媒体集团、吉林省省委、吉林省省委领导住地,多次穿着状衣、举牌,拦截主要领导车辆、拦截省委领导,进行非访、缠访、闹访。2016年12月26日,孙某甲向出版集团提出不合理的诉求,索要260万元人民币,吉林出版集团在多方面压力下,通过协商支付给孙某甲82万元人民币,并签署息访协议。息访协议签订后孙某甲又多次到吉林省省委、吉林省信访局等地上访、缠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治安卷、答复意见等;2.证人孟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不按正常的法律途径和信访程序表达诉求,孙某甲到白城市**书店、吉林省**书店总店、吉林省吉林***出版媒体集团、吉林省省委、吉林省省委领导住地上访。通过穿着状衣、举牌,拦截主要领导车辆、拦截省委领导的方式进行上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