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阿能”),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社区**居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8年1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2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7日至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9月,周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巢湖市沐集镇、庐江县盛桥镇、冶父山镇等地农户家中设立赌场,组织孙某丙、丁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每场抽水人民币2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受周某某、高某某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等。分述如下:
1、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周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受周某某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0余场;其间,多次受周某某安排望风,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0元。
2、2016年8、9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高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受高某某安排,开车接送参赌人员10余场,并两次为高某某寻找赌博场地,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孙某乙、汪某某、孙某丙、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参与周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姚 娟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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