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在灌云县**街道**村孙某乙家,多次提供场地,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1日,被告人孙某甲亲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至我院扣押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侍某甲、方某某、孙某丙、胥某某、冯某某、侍某乙、李某甲、汪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提供场地、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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