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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拐卖妇女、儿童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3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现住****村。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2019年9月26日被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在临西县人民医院生下一男婴,孙某甲、马某甲(已判决)通过马某乙(已判决)将该男婴卖给刘某某、徐某某夫妇,孙某甲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赵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孙某甲抓捕经过、羁押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将自生婴儿出卖,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华江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现住临西县**乡**村,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372291****。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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