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44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3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2月3日、2016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5月16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因交通肇事致马某某受伤,2013年**月**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甲赔付马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慰问金计43212元,后被告人孙某甲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马某某于2013年2月22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人孙某甲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告人孙某甲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决定对被告人孙某甲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后被告人孙某甲与马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甲自愿于2014年农历腊月三十日之前偿还马某某2万元,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偿还马某某1万元,至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被告人孙某甲未向马某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经查,被告人孙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于2014年1月15日转存12928元,且被告人孙某甲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在合肥市**有限公司工作,除了被告人孙某甲的生活开支和其借取的16650元外,被告人孙某甲八个月的工资结余为15350元。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5年9月26日在合肥南站被合肥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丽
代理检察员:张文婷
2016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玖拾玖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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