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3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9日、8月8日,本院依法两次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6日、9月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甲经营**服饰厂,雇用工人加工服装。至8月底,被告人孙某甲共拖欠唐某某、张某某、章某某、荣某某等20余名工资人民币58291元。2018年10月31 日、2019年1月8日、 2019年2月,唐某某、夏某某、荣某某等工人先后向庐江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孙某甲拖欠工资。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调查并向孙某甲下发询问通知书,2019年1月11日向孙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孙某甲在指定时间到该大队接受调查、提供欠薪材料、及时至该队支付工人工资。孙某甲均未在指定时间到县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解决问题。期间,孙某甲陆续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700元。庐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孙某甲亲友筹款,2月18日、27日、28日,在县劳动监察大队发放唐某某等人部分工人工资款人民币 50371元,后又陆续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孙某甲迄今仍拖欠荣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580元。

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户籍信息、欠薪统计表、欠条、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照片、电话告知记录表、工资发放表及说明、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张某某、章某某、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其处所候审,联系电话183********。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