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现住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402室。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20年6月13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底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探探”与李某甲认识,其谎称自己系夏津县公安局正式干警,并与李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后为了达到与李某甲结婚的目的,孙某甲谎称自己已调至德州市公安局任副局长,已将李某甲安排为德州市公安局正式民警。李某甲相信之后于2018年2月份与孙某甲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份举行婚礼。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甲一直谎称且扮演德州市公安局领导,后在李某甲的亲戚托其帮忙“办事”过程中,其以需“打点”为由索要和收受帮忙“办事”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1.被害人李某乙因其妻子赵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听说被告人孙某甲在德州市公安局上班,为了赵某甲能尽快被释放出来,李某乙过其侄女李某丙联系上李某甲、孙某甲要求帮忙办理此事,孙某甲予以承诺,后以疏通关系、缴纳保证金为由先后三次骗取李某乙钱款共计17万元。
2.被害人陈某甲听说其哥哥李某丁的儿媳被告人孙某甲在德州市公安局上班后,于2018年6月份通过李某丁委托孙某甲帮忙办理其丈夫孟某甲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之事,孙某甲予以承诺,并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陈某甲3万元钱。
3.被害人台某甲的母亲张某甲听说其姐姐张某乙的儿媳被告人孙某甲在德州市公安局上班后,于2018年6月份通过张某乙委托孙某甲帮忙给台某甲找工作,孙某甲许诺为台某甲解决德州市公安局工作,并以改年龄、托关系、改户籍为由于2018年8月份骗取台某甲3万元钱。
4.被害人杨某甲听说其表哥李某丁的儿媳被告人孙某甲在德州市公安局上班后,于2018年6月份通过李某丁联系上孙某甲,委托其对自己女儿被害人杨某乙通过教师资格证面试之事予以帮忙,孙某甲承诺帮其办理,并于2018年8月份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取杨某甲和杨某乙钱款共计3万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着警服照片、警察证及警用械具照片、涉案相关物品照片、病历、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丁、张某乙、李某丙、赵某甲、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丙、尚某某、台某乙、孙某乙、胡某某、蔡某某、韩某某、戚某某、司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甲、台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李某甲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录像、手机录音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冒充人民警察与李某甲相识、结婚后,被害人对其冒充的人民警察身份信以为真并托其帮忙办事,孙某甲予以承诺并以办事为由分4次索取和收受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红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涉案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