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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挪用资金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甘州区**镇**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甘州区**镇**村**嘉苑**号门店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甘州区**镇人民政府以拨付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形式,向居民点被拆除的**村**社、**社83户农户每户发放15000元补偿金,用于修建农具房,同时镇政府要求**村**社、**社农户的农具房由村委会统一规划修建。2018年8月5日,**村党支部召开会议,会议违规作出决定:将农户自愿上交的农具房修建款不入村委会对公账户,存入专人账户保管。之后,由被告人孙某甲收款、村委会文书兼会计代某甲开具普通收据,向**村**社、**社农户每户收取15000元农具房修建款,截止2019年6月,村委会共收到83户农户上交的农具房修建款1245000元,由孙某甲存入其在张掖农商银行623*************965的个人账户中。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将上述1245000元转存为6个月定期存款用于完成其担任张掖农商银行甘州区**三农终端管理员的揽储任务。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个人因此获得农商银行计发的服务费125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得知甘州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村账目后,提前支取该笔定期存款,并按同期活期利息计算后将利息款6427.31元与1245000元分笔存入**村村委会对公账户。经计算,截止2020年4月2日上述资金存入孙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后共产生利息36430.52元,后被告人孙某甲将未进账的30003.21元利息交给甘州区监察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农具房新建款收据、**镇**村银行存放明细、银行账号资金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书证;

2.证人代某乙、代某甲、姜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玲

书记员:张志鹏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镇**村**

     嘉苑**号门店;

   2.侦查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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