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200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30分许,在蚌埠市某某酒吧门口,被告人孙某甲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撕打,后被害人孙某乙到达现场,被告人孙某甲又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孙某乙鼻部打伤,2020年8月1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孙某乙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和解书、收条、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姚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伤检)字【2020】2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