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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孙某甲(乳名: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楼村**号。2004年12月20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系东西邻居。2009年11月27日20时许,孙某甲因自家墙上有被人呕吐过的痕迹,遂打电话质问朱某某,进而和朱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后被人拉开。同年11月30日17时许,孙某甲、朱某某二人又因此事发生争执和推搡,在此过程中,孙某甲用水果刀将朱某某的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朱某某外伤致腹腔大量积血并行手术治疗,其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甲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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