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因琐事在新立6委孙某乙家中,与孙某乙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孙某甲在孙某乙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将孙某乙胳膊、背部、脖子等部位砍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焕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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