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以韶曲检一部报(移)诉(2020)Z11号报送案件意见书报送至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一部交诉(2020)Z2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本院审查办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11日23时,被害人卢某甲因发现其手机不见了,随即和其老乡刘某甲返回之前曾在此买烟的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站前路一小商店(原为湘粤饭店),在此期间卢某甲与罗某某发生争执,罗某某与在场的被告人孙某甲、同案人赵某某、康某甲(均另案处理、已判决)、“小鬼”(身份不详、在逃)使用铁水管等殴打卢某甲、刘某甲,卢某甲被殴打其头部、肩部、腰部、腿部等部位并倒地,最后孙某甲使用铁水管殴打多棍卢某甲头部后,卢某甲就倒地不起了。经鉴定,被害人卢某甲是被他人使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同案人罗某某、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卢某甲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卢某甲家属的谅解。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同案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身份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卢发祥、何某某、赖某某、祝某某、李某甲、孙某丙、阳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康某乙、杨某某、梁某某、陶某某、左某某、曹某某、卢某乙、张某某、周某某、刘某丙、伍某某、胡某某、刘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康某甲、赵某某、罗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孙某甲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丙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