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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巷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在泗县**镇**巷村**组**路上,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拳脚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将孙某乙殴右侧横突骨L2、L3打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泗县**镇**巷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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