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4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丙与孙某乙的前妻矫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9月10日15时许,孙某甲、孙某丙等人与孙某乙、矫某某因此事发生争吵进而撕打,孙某甲捡起一块石头将孙某乙左侧面部打伤,致其左侧眶下壁骨折,左眼钝挫伤,面部多处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乙的左侧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钝挫伤、面部多处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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