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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8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镇**村**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1日零时许,被害人王某甲的母亲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小吃店门口欲向孙某乙、犯罪嫌疑人孙某甲购买一个废品铁架,因价格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孙某甲打电话叫来孙某乙的儿子孙某丙(已判刑)。孙某丙来到上述地点后,伙同孙某甲追打王某甲。期间,孙某甲从摩托车上取下一个U型防盗锁,与孙某丙一起在卫生间内轮流用U型防盗锁击打王某甲头部,致王受伤。王某乙等人见状后将孙某丙控制住并报案。民警到场后,在上述地点将孙某丙抓获,孙某甲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1日11时许,孙某甲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溪畔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及同案人孙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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