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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威县,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院批准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接到其兄孙某乙电话,得知孙某乙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丙在邢台市桥西区**饭店停车场发生争执,遂赶到现场处理纠纷。孙某甲到场后,因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孙某甲使用捡到的铁质物品将孙某丙背部扎伤。经鉴定,孙某丙左侧胸背部损伤致左肺破裂行破裂修补术系重伤二级,面部缝合创系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3份4页。

3.随案移交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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